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新型肥料分会章程 - 组织机构 - 中国磷复肥官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协会 > 组织机构
关于协会
#

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新型肥料分会章程

2016-09-18访问次数:357编辑:中国磷硫网来源: [ ]

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新型肥料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和《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分会名称: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新型肥料分会

英文名称为:New Fertilizers Branch of CPFIANFB/CPFIA)。

第三条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新型肥料分会(以下简称新型肥料分会)是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下属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由缓释肥料、控释肥料、控失肥料、稳定性肥料、水溶性肥料、功能性肥料、商品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料、土壤调理剂、增效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肥料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

第四条新型肥料分会遵守《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章程》,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新型肥料分会接受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新型肥料分会的宗旨是积极团结和引导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传达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意图,发挥政府部门和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新型肥料分会常设机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职责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新型肥料分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肥料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调查讨论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相应政策与措施建议;

(三)受政府委托参与制订本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产业政策、法规建议;

(四)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收集、调查、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

(五)组织举办技术交流会、研讨会、新技术、新产品发布会;

(六)出版相关刊物和资料,加强网站建设,向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服务;

(七)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组织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技术和设备中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参与本行业原料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承担科研成果的技术评定或鉴定工作;

(九)加强与国外有关团体和组织的联系,开展交流和咨询、项目洽谈活动,组织各种类型的考察,促进中外技术经济合作;

(十)根据本行业特点,制订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开展行业自律;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磷复肥工业协会交办的事项以及其他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分会会员

第八条本分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新型肥料分会章程;

(二)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履行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新型肥料分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会长讨论通过;

(四)由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章程,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分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

第十六条本分会会员大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确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四)审议本分会工作报告;
(五)提出终止建议;
(六)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本分会设置会长、秘书长各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由磷复肥协会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审查、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本分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是本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接受磷复肥协会的领导,贯彻磷复肥协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执行分会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组织筹备和召集主持分会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组织讨论并决定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指导和监督本分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对专职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本分会设顾问、专家组,由分会聘请在行业内有声誉的专家、学者组成,并报磷复肥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分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邀请全体业内代表参加。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会长和副会长讨论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遵照《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章程》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