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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劣质化肥坑农民 山东一化肥公司老总获刑

2012-04-23访问次数:86编辑:来源: [ ]

  中国法院网讯 (夏长征) 日前,安徽省宿州市?徘嗣穹ㄔ憾砸黄鹕哿又矢春戏士优┌讣幸簧笮校芯霰桓娴ノ狐SPAN lang=EN-US>——山东富士化肥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该公司老总被告人吴绍山、该公司经理被告人崔升亮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25万元。

  被告人吴绍山,山东省临沭县人,系原山东富士化肥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人崔升亮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912月期间,被告人吴绍山在担任山东富士化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为使该单位获取不法利益,采取降低化肥有效含量的方法,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内组织生产与包装袋标识不一致的复合肥,并销售给安徽省宿州市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李某及宿州市某农药有限公司的杨某,致使购买杨某化肥的部分农户使用该化肥后,庄稼出现烧苗、弱苗现象。

  200932日,宿州市某农资销售公司李某与山东富士化肥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及被告人吴绍山签订富士山牌复合肥的买卖合同。同年5月至8月,山东富士化肥有限公司销售给宿州市的李某化肥225吨。其中当年524日生产规格氮磷钾元素含量15—15—14复合肥30吨,金额66000元,并用850kc15—15—15氮磷钾元素含量包装袋包装,由于该30吨复合肥实际氮磷钾元素含量与包装袋上的标识不符,2009113日,经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合肥。该复合肥氧化钾为12.7%,总养分为43%,总养分含量比包装袋上的标识少2个百分点。该30吨不合格复合肥是经被告人吴绍山同意,由被告人崔升亮签字安排被告单位生产的。20091113日,宿州市某农资销售公司的李某即拿着该检验报告到宿州市公安局报案,2010121日,山东省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就富士山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质量纠纷一案同李某与被告单位进行调解,双方经充分协商,被告单位富士化肥有限公司同意补偿李某39万元损失。

  20098月至9月间,被告单位山东富士化肥有限公司为牟取利益,经被告人吴绍山同意,在被告人崔升亮安排下,由该公司业务员王某(另案处理)将该公司生产的265吨、总价值429500元氮磷钾元素含量与包装袋上的氮磷钾元素含量标识不符的不合格富士山牌三元复合肥,销售给宿州市某农药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另案处理)。随后杨某将该批复合肥销售给本市的时某、尹某等化肥经销户,后时某又将不合格的复合肥零散地销售给一些农户,部分农户使用该化肥后出现小麦烧苗现象。案件发生后,被告单位组织人员与宿州市某农药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达成赔偿协议。2011414日,被告单位一次性赔偿杨某损失17万元。后被告单位、杨某与化肥经销户时某达成协议,对部分农户因使用该复合肥造成小麦烧苗的损失进行了补偿。

  该案由宿州市某农资贸易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于20091113日向公安机关举报而案发。2011313日,被告人崔升亮在山东省临沭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欧志种葱行淌戮辛簟1桓嫒宋馍苌揭蛏嫦臃干⑾畚绷硬纷铮冱SPAN lang=EN-US>2010年3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欧志中淌戮辛簦辄SPAN lang=EN-US>3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抓获,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其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规定,2011323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1421日被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同年76日,被告人吴绍山被山东省临沭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山东富士化肥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降低复合肥元素含量的产品,而故意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295吨,总价值495500元,给部分用户造成损失,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单位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吴绍山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该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指挥作用,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崔升亮身为该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明知是不合格的产品,而安排批准生产、销售,应予以处罚,鉴于被告单位积极补偿了李某39万元、杨某17万元损失,并与使用复合肥的农户协调,补偿了农户损失,部分农户对使用该化肥造成损害反响不大,情绪稳定,另被告人吴绍山、崔升亮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又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依法对其给予了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