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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下发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补充通知

2015-09-01访问次数:78编辑:来源: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828日发布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补充通知。通知指出,自201591日起至20166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中,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的库存化肥,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本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