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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

2015-08-14访问次数:70编辑:来源: [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近日联合发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要求,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办法》明确,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5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