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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危化品企业停产整顿

2014-05-29访问次数:83编辑:来源: [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地严肃事故查处,对事故调查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停产整顿后须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通知明确,对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事故调查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环节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人员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及一年内发生2次较大事故的,要依法吊销其安全许可证。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国接连发生了9起危险化学品和化工较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