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溶肥两大标准“掐架”:农资企业该听谁的? - 政策资讯 - 中国磷复肥官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资讯
政策法规

水溶肥两大标准“掐架”:农资企业该听谁的?

2017-09-19访问次数:208编辑:中国磷硫网来源: [ ]

  过去的四年,由两个部门各自推出的两套水溶肥标准,饱受行业争议,一度被专家诟病“限制了这个新兴行业的发展”。

  同一类型的产品,有着两套乃至多套标准进行规范和约束,并不奇怪。但问题是,这两套水溶肥标准在关键指标上“掐架”,企业无所适从。

  “标准之争”的焦点落在氮磷钾总含量上。根据农业部制定的标准,大量元素液体水溶肥(以下称液体肥)的氮磷钾总含量必须在500克/升(g/L)以上;工信部制定的化工行业标准则将这一指标降低到30%(相当于400g/L)。

  对于液体肥而言,500g/L在技术上是一个很难完成的任务。可是,这并不意味着生产企业就可以改用工信部的标准。因为无法确定,执法部门抽检时会采用哪套标准。

  面对水肥一体化兴起,以及由此带来的井喷式水溶肥需求,标准的短板亟待克服。显然,政府部门也已注意到这一掣肘水溶肥行业的“标准之争”。8月24日,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副司长潘爱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标准本身是动态的,会随着技术进步不断做出调整,达成一致只是时间问题。

  质疑:500g/L有何必要?

  两套标准,一先一后。

  2011年,农业部发布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1107-2010)农业行业标准,其中规定,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两类液体型产品的氮磷钾含量之和(N+P2O5+K2O),必须≥500g/L。

  随后,工信部在2013年发布了《水溶性肥料化工行业标准》(HG/T 4365-2012)。这套标准从生产层面对农业部标准进行了“纠偏”,规定液体型大量元素水溶肥的总养分(总N+水溶性P2O5+K2O)之和≥30%即可(约为400g/L)。

  这一数字上的变动,备受业界推崇。华南农业大学教授张承林是国内水溶肥行业的权威之一。他说,同是水溶肥,在固态情况下,满足500g/L的含量完全可以做到,但在液态下,要达到同样的含量,技术难度太大。农业部的标准似乎没有注意到这一重大差别。

  针对液体水溶肥在常规情况下能达到的含量极值,张承林进行过严谨的试验。结果表明,在实验室常温、保证零度不结晶的情况下,利用氮磷钾三种原料配制出含量最高的清液型液体水溶肥,其大量元素总和只有420g/L。“要达到500g/L非常困难。”他说。

  张承林介绍,液体肥的氮磷钾含量要达到500g/L,只能用磷酸、氢氧化钾等特殊原料生产,但氢氧化钾非常昂贵,这样会导致液体肥推广普及难度很大。

  对于两标准出现的指标差异,参与水溶性肥料化工行业标准制定的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农业部标准中有些指标是一些专家在理论上得出的结论,而没有将理论联系到实际。

  工艺上的难度是其一,让企业和科研界困惑的还有:设置500g/L这样高的指标真有必要吗?

  据公开报道,在2015年12月于济南召开的一次水溶肥发展研讨会上,张承林指出,大量元素水溶肥氮磷钾总养分≥50%的规定已经不适合当前水溶肥发展,建议降低或取消养分含量的规定,给多功能水溶肥提供发展空间。

  同样在这次会上,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岳继生也表示,从水溶肥的施用特点来看,以“少食多餐”为主,设置养分含量太高没有意义。

  事实上,除了氮磷钾含量上的矛盾,还有另一个重要指标:水不溶物。在这一点上,两套标准也是大相径庭。农业部的标准规定,大量元素水溶肥水不溶物小于5%即可,工信部的标准则将这一指标提高到小于0.5%。

  孰优孰劣,尚未有共识。有企业表示,农业部对水不溶物的要求虽然更好操作,但确实太低,实际应用中,会导致一些标注为水溶性的复合肥料根本无法用于水肥一体化滴灌系统,造成堵管。

  另一方针锋相对。有企业指出,如果将水不溶物要求提高,最终导致使用成本增加,现在中国的滴灌面积还没有达到很大的覆盖面,大部分地区并不需要水不溶物要求那么严格的产品。

  犯难:两个标准无法兼顾

  虽然质疑声时有所闻,但在标准未统一之前,现行的两套标准仍然并行不悖、同样有效。

  犯难的是企业。对他们而言,要迈的第一道关是登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中国生产的肥料必须要去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申请登记,获得登记证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对于以氮磷钾为主要养分的水溶肥料,目前登记的依据(或标准)是《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1107-2010)农业行业标准,而不是化工行业标准。

  “明知道这个指标不合理,却只能去执行,据我了解,有些企业甚至打擦边球蒙混过关,这是很不正常的。”一位知名水溶肥企业的负责人这样向记者表示。

  即便过了登记关,还要面对市场抽检的烦恼,执法部门选择哪个标准,对企业而言,相当于撞大运。“抽检没有确定标准,哪个部门都能来查你。从原材料到成品,我们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来生产,但是相关部门抽检时可能会执行另一套标准,还是说产品不合格,有时甚至让我们停产。”上述负责人说。

  采访中,国内一些水溶肥企业负责人纷纷反馈,工信部的标准虽然相对合理,但最终登记还是要按农业部的标准来,虽然想两个部门都兼顾到,不过真的很难啊!

  呼声:统一标准迫在眉睫

  作为水溶肥的一种,液体肥具有超出常规肥料的节肥、节水、省工优势。液体肥的发展最近几年呈加速趋势,众多企业纷纷涉足。

  在发达农业国家,液体肥是最重要的肥种。资料显示,美国目前液体肥料占到化肥消费总量的68%以上。以色列几乎全部用液体肥。澳大利亚、法国、德国、西班牙、罗马尼亚等都是大量应用液体肥料的国家。

  中国液体肥产业虽然刚刚兴起,但市场需求不可限量。根据2016年4月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推进水肥一体化实施方案(2016-2020年)》,到2020年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5亿亩,新增8000万亩。这些都是液体肥巨大的潜在市场。

  促进液体肥产业的繁荣,一个统一和科学的标准至关重要。

  对于如何调和现有两大标准的矛盾,张承林建议:“由企业自行决定选择哪套标准”,“国外几乎全部的清液型液体肥料氮磷钾含量总和都小于30%(约为400g/L),我们认为工信部对这个含量规定是相对合理的。用农业行标还是工信部的化工行标,建议管理部门在肥料登记时能否把选择权放给企业。”

  不过,记者注意到,农业部颁发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而工信部则属于推荐性标准,这意味着农业部的标准必须执行,而后者则由企业自主选择。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副主任商照聪对此表示,从严格意义上说,大量元素水溶肥现有两个标准都有缺陷之处。“没有统一的标准,产业发展就难以正常推进,势必影响行业健康发展。”他说。

  追问:标准制定之困

  一个产品为何背后出现两套有着显着分歧的标准?

  对此,潘爱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工信部的标准是从产品生产角度出发,是为了规范生产技术,农业部的标准系针对产品的使用。由于标准制定和修订过程环节多,起草到发布实施周期长,制定的周期往往难以追赶技术发展速度。同时,水溶肥料各项指标的设定都需要长期评估,选取合适的指标,不断论证其科学性。“现有的这些标准最终会达成一致的,只是时间的问题。”潘爱华透露。

  商照聪也向本报记者表示,据他了解,农业部正在根据实际情况一步步调整,部委之间也在加强协调,企业应持续关注行业标准的相关动态,积极配合,让产品更规范,更符合市场需要。

  如果说,标准制定客观上确实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那么从主观上而言,标准制定的规则是否有必要进一步优化?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一位业内人士尖锐地指出,现行管理体制下,任何部门都能出行业标准,如何避免标准之间互相“打架”,本质上,还是要从管理机制上寻找解决办法。

  面对肥料行业和农业正在展开的供给侧改革,可以料见,肥料产品创新将进一步提速。如何让标准跟上行业步伐、引领行业进步,这个课题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