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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化肥不合格 福建仙游商家被查处

2016-05-17访问次数:60编辑:来源: [ ]
    
 
 

   4月26日,仙游县某农资店负责人凌某因购销不合格的复合肥被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其收到罚单后悔不已。 

 
  去年12月26日,莆田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在2015年12月1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仙游县鲤南某农资供应店销售的由广东绿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14日的加美牌复合肥料的检测中,该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14日的加美牌复合肥料被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凌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今年1月13日被立案调查。 
 
  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鲤南某农资供应店进行检查,取得现场笔录一份;对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取证,拍摄照片2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查封了凌某尚未售出的被检验为不合格的由广东绿洲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14日的加美牌复合肥料95袋(25kg/袋)。 
 
  1月28日,该局执法人员在鲤南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凌某进行了询问,获取询问笔录、其身份证复印件、进货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经查明,凌某所销售的由广东绿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14日的加美牌复合肥料,经莆田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该批次产品的样本所检项目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氧化钾(K2O)的质量分数,不合格程度为严重。”截至被该局立案查处之日止,凌某共购进上述所抽检批次的加美牌复合肥料120袋,进价53.75元/袋,售价65元/袋,产品共计货值7800元,已销售25袋,尚未销售95袋,每袋获利11.25元,共计获利281.25元。 
 
  执法人员认为,凌某销售不符合GB15063-2009标准的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凌某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对凌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凌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凌某停止销售不合格化肥违法行为,没收其已被查获的尚未销售的不合格加美牌复合肥料95袋和违法所得281.25元,并处罚款18918.75元。